第十四条

已废止

建立农业资源档案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农业资源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资源调查数据及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禁止泄露、出卖秘密的农业资源数据和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