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垦区有关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的本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垦区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各级法制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