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