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Repealed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垦区有关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的本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垦区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各级法制机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