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三章 国有农场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变更国有农场行政隶属关系,应当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垦区内国有农场合并、分立,应当经省农垦总局批准,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