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变更国有农场行政隶属关系,应当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垦区内国有农场合并、分立,应当经省农垦总局批准,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