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三章 国有农场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国有农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省农垦总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国有农场农用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取得国有农场荒山、荒地、荒滩、林地、草原等资源使用权的,使用期满后其资源仍由所在国有农场进行经营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