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四章 经济和社会建设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垦区应当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创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发展环境,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