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企业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同时向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