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关企业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同时向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