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社会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