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