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永久或临时性建设项目;(二)在水域中清洗车辆、容器等物品,航行与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三)旅游、游泳、垂钓、从事网箱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