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保护区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以及视频监控等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本条前款规定的设施。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