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坟墓,林地、耕地或其他土地的权属人不得自建坟墓或者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坟墓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林业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原有坟墓的空间范围进行影像锁定并且采取其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对从保护区内迁出坟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供安葬公墓或给予相应的补助。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