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放火烧荒、破坏植被。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