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各级发展计划、财政、人事、科学技术、教育、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发展中医事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