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

各级发展计划、财政、人事、科学技术、教育、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发展中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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