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