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二)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三)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四)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五)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六)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