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