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敷设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可能损害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确定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物质危害城市绿化的,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