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的绿化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