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主要干道两侧的行道树需要砍伐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一次申请。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行道树,单位管理的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要移植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