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挖掘、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搭盖,损伤树木根系;

(二)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停放车辆;

(三)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四)损伤致死树木;

(五)其他损坏园林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