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当及时退出,恢复原貌。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一次申请。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