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