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确无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采用垂直绿化等方式进行绿化。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