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一)擅自调整规划纲要内容和实施步骤的;(二)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不符合规划纲要要求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订实施规划纲要年度工作计划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定期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规划纲要工作进展情况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附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