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就业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下列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一)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

(四)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

(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岗位。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