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就业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援助。下列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一)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岗位;(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四)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岗位。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