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证逐年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其就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