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第十条有效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和领域,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组织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