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第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软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开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促进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与方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