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引导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挥高新技术产业聚集优势,提升产业层次,增强创新与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