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三条有效教师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厌弃身体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