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二条有效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学校应当实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将师德修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青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学生辍学工作实绩的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岗位调整、绩效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