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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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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学历。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按规定落实培训经费,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不断提升教师的素质和能力。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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