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四条有效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按规定落实培训经费,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不断提升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