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对保障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工作的职责:(一)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做好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工作,帮助解决困难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适龄青少年儿童辍学;(二)制定和落实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打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三)协助申请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四)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