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督促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按时入学,防止辍学,并协助做好辖区内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安全。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