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情况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