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的,并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