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和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或者保护工作不力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