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公示期满后,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