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日常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