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