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把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财政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