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财政、监察、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有关部门的监督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