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四十条有效在机场内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侵占、破坏绿地、绿化设施;(二)擅自改变绿地、绿化设施用途;(三)临时使用绿地,未按照规定时间归还;(四)擅自移植、砍伐树木。驻机场单位确需在机场内占用绿地,改变绿地用途,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