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机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污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物品;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

(四)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不作覆盖、密封,造成遗撒、泄漏;

(五)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卫生;

(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