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在机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污物;(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物品;(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四)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不作覆盖、密封,造成遗撒、泄漏;(五)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卫生;(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