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